房屋维修基金应当在 房屋交付前缴纳。具体来说,业主在房屋交房前应当将房屋维修基金交纳完毕。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如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此外,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建议在房屋交付前尽早缴纳房屋维修基金,以确保顺利办理房产证和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