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第11类主要包括家用电器和消毒卫生设备,具体包括:
照明用设备、器具(不包括汽灯、油灯);
加热、冷却、蒸汽发生、烹饪、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的装置和设备;
消毒和净化设备;
电或非电的暖床器、暖水袋、长柄暖床炉;
非医用电热垫和电热毯;
电水壶;
电烹调用具;
小型取暖器;
厨房用打火器具;
核能反应设备。
本类商标不包括制造蒸汽的装置(机器部件属于第七类)
商标第11类主要包括家用电器和消毒卫生设备,具体包括:
照明用设备、器具(不包括汽灯、油灯);
加热、冷却、蒸汽发生、烹饪、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的装置和设备;
消毒和净化设备;
电或非电的暖床器、暖水袋、长柄暖床炉;
非医用电热垫和电热毯;
电水壶;
电烹调用具;
小型取暖器;
厨房用打火器具;
核能反应设备。
本类商标不包括制造蒸汽的装置(机器部件属于第七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