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劳动能力的判定通常依据以下标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导致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造成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可能包括长期重度呼吸困难、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严重贫血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等。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导致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损害或畸形,造成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导致人体组织器官部分缺失、损害或畸形,造成受损组织器官功能轻度障碍。
特殊人群
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等。
鉴定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相关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丧失劳动能力判定的法律依据。
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多种医学和社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