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药品属于 劣药,而不是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过期药品因其化学成分可能发生变化,药效降低,甚至可能产生毒性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因此被定性为劣药。
具体地,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被明确列为劣药。此外,第四十九条进一步指出,销售劣药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虽然过期的药品可能因变质而产生毒性,但并非所有过期药品都会立即变质到成为假药的程度。只有在药品经过鉴定机构认定为变质,并且这种变质足以影响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时,过期药品才可能被认定为假药。
因此, 过期药品主要被归类为劣药,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变质)才可能被认定为假药。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应检查药品的有效期,避免使用过期药品,以保障自身健康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