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的基本卫生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无毒无害: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含有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
营养要求:
食品应当符合人体所需的营养要求,提供必要的能量和营养素。
感官性状:
食品应具有正常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不应有异味或异常外观。
卫生条件:
生产经营食品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采取必要的卫生措施防止有害昆虫和有害物质的孳生。
设施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设施,并保持清洁卫生。
消毒与更衣:
餐具、饮具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容器与运输: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必须安全、无害,并防止食品污染。
禁止食品:
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含有毒有害物质、未经检疫的动物制品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添加剂与农药残留:
食品中不得加入药物,使用的添加剂和农药残留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许可证与健康证明: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食品从业人员需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以上要求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确保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这些要求通常由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标准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