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通常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向该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相关资料。
提交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准备材料:
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职工工伤医疗的相关资料等。
受理审核: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并审核提交的材料。
组织鉴定:
委员会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作出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送达结论:
鉴定结论会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再次鉴定:
如果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相关当事人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请根据具体情况,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咨询详细的鉴定流程和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