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应当在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申请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有效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
提交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病历、影像资料等。
鉴定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鉴定时间与结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有特殊情况,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再次鉴定
申请人如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建议:
工伤鉴定是工伤职工获取工伤待遇的重要依据,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尽早提出申请,并确保提交的材料完整、准确,以便顺利完成鉴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