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措施是指 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已经掌握被调查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且具备法定情形,经依法审批后,将被调查人带至并留在特定场所,使其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配合调查而采取的一项案件调查措施。
留置措施具有以下三个要件:
涉案要件: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证据要件:
监察机关已经掌握被调查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
法定情形:
包括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等。
留置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它是一种介于行政警察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
采取留置措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也可以依照相同的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留置措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以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