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来说:
刑事责任:
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其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和为实施犯罪进行的准备活动。
处罚原则:
对预备犯的处罚原则是得减主义,即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考虑因素:
在决定处罚时,法院会考虑预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预备实行的犯罪性质、所准备的工具类型、制造条件的充分程度等因素。
特殊情况:
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准备实行特别严重的犯罪或手段特别恶劣,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犯罪预备行为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此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