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的具体程序如下:
提交书面申请: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期满后,应向所在党支部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恢复党员权利。
党支部考察:
党支部收到申请后,应对该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认真考察。
公示:
考察认为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党支部应制作公示材料,在单位和党支部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日。
党员大会讨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应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恢复党员权利事宜。党员本人需如实汇报情况,并在表决时回避。
基层党委审议:
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将相关材料层报所在基层党委。基层党委审议通过后,层报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审议。
作出决定:
下一级党委(党组)经征求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意见并审议通过后,如认为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则作出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
恢复党员权利:
决定作出后,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归入本人档案,并通知本人。
请按照上述程序操作,以确保恢复党员权利的过程按照规定进行。若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