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以下条件:
危难真实存在:
海上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能是推测的。
共同危险性:
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处于共同的危险之中。
目的合理性:
采取措施的目的是为了船、货等财产的共同安全。
行为有意性:
这些措施必须是有意地、合理地采取的。
损失范围特殊牺牲:
这包括为了共同安全而有意地造成的货物损失、船舶损坏等。
挽救措施最后有效果: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最终有效,能够避免或减少共同海损的发生。
损失必须是直接的、特殊的:
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且是非正常的、特殊的。
分摊原则: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由船方、货主和付运费方按最后获救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
这些条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需要注意的是,共同海损与间接损失(如船期损失、滞期损失、市价跌落等)是不同的,只有直接由共同海损措施造成的特殊牺牲和费用才能被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