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单位,全称 行政区直属单位,是指那些在这个行政区管辖范围内的具有特殊性或重要性的单位。这些单位由该行政区的主要领导人直接领导和指挥,主要从事行政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
区直单位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政府组成部门:
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司法局、监察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环境保护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体育局、统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烟草专卖局等。
党委和政府直属部门:
如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办公室、区委政法委等区委直属部门,以及综合办公室和法制委员会、财经经济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等区人大直属机构。
其他特殊或重要单位:
如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国土资源局等。
区直单位与市直单位的主要区别在于其管理级别和财政拨款来源:
管理级别:区直单位由区级政府管理,而市直单位由市党委、市人大、市政府管理。
财政拨款:区直单位的工资经费由区政府财政拨款,而市直单位的工资由市财政进行拨款。
总的来说,区直单位是行政区内具有特殊性和重要性的行政机构,直接归属于区级政府的管理和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