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责任通常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高空作业:
如建筑物的建造、外墙清洗等,这些活动具有高空坠落等风险。
高压电操作:
包括电力设备的维护与修理,尤其是高压电传输和使用,存在电击和火灾风险。
易燃易爆物品处理:
如化学品、石油等,不当处理可能引发爆炸等灾难。
核能活动:
包括核电站的发电、核材料的处理与运输,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严重。
民用航空器操作:
民用航空器事故导致他人受伤,经营者需承担责任。
占有或使用高危物品:
如易着火、爆炸、有毒、放射性的物品,其所有者或使用者需承担责任。
高速交通工具运作:
高速交通工具如汽车、火车等,在高速运行中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危害。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从事上述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损害是由于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特殊情况,或者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那么可以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