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生育津贴的计算方式如下:
待遇基数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计算。计发天数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计发标准: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连续参保要求:
“两类人员”(即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生育津贴享受条件为分娩或终止妊娠当月省内生育保险处于连续参保12个月及以上,计发基数为其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
支付与申领:
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个人,其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必须处于生育保险参保有效状态,原则上在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2个月内申领。
这些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体人员,确保女职工和个体人员在生育或流产时能够依法获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建议企业和个体人员及时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