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区享有以下权利:
立法权利: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适应本地区的民族、经济和文化特点。
变通执行权:
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变通执行。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在执行公务时,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培养干部的权利:
自主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组建公安部队的权利:
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组建和管理本地的公安部队。
自主发展经济的权利:
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自主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规划。
进行贸易活动的权利:
自主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管理财政的权利:
自主管理本地区的财政收入和支出。
自主发展文化教育的权利:
发展本地的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
这些权利保障了自治区在维护国家统一和保证宪法法律实施的同时,能够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管理和发展本民族、本地区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