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身体自由权:
公民享有身体行动的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非法逮捕、拘禁、搜查等限制或剥夺身体自由的行为。
精神自由权:
公民享有自主决定精神活动的自由,包括思想、信仰、言论、出版等方面的自由,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权利不容侵犯,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他通讯手段进行通信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
这些权利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对于个人尊严、自由和隐私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