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检查权
查阅、复印相关材料;
要求解释和说明问题;
责令停止违法违纪行为。
调查权
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进行调查;
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等;
在必要时,可采取留置措施。
建议权
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处理问题及改进工作的建议;
监察建议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相对人如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
决定权
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对监察对象作出处理决定;
决定内容可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监察机关在行使这些权限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确保所采取的措施合法、适当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