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在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并且中介公司已经履行了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后,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因为买卖双方认为中介费用过高,或者对中介服务不满意,而选择私下交易以减少成本或避免中介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过中介人直接与相对方签订合同,那么委托人仍应当向中介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跳单行为不仅违反了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精神,也可能给交易双方带来法律风险。中介公司通常会通过要求出具“看房确认函”等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防止跳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