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是37天。这一期限包括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拘留期(最长可达14天)、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批准逮捕所需要的时间(最长7天),以及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延长至30天。
具体来说: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是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并非《刑法》第八十条所规定的内容。《刑法》第八十条涉及的是对犯罪行为的定罪和量刑,与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期限是不同的法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