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与抵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
标的物不同
抵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凭证。
占有方式不同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
质押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质物由债权人占有。
登记要求不同
抵押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押中,动产质押自交付质物时设立;权利质押中,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担保的实现方式不同
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质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质押物,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
合同生效日期不同
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
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或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处置权不同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
质押权人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即可进行处置。
这些区别确保了质押与抵押在法律效果、实现方式和当事人权利上有所区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有时人们可能会将质押和抵押混淆,因此明确区分二者对于法律实践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