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的程序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协商确定监护人
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
如果协商不成功,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可以指定监护人。
法院指定监护人
对指定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特别程序审理
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并作出判决。
监护人的顺序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顺序通常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监护通知
指定监护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送达被指定人后即成立。
异议处理
被指定人如对指定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步骤概述了指定监护人的基本流程。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程序可能因地区法律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有进一步的问题或需要详细指导,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