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当事人陈述:
指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记录或表示的内容,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合同、文件、票据等。
物证:
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如质量不合格的货物等。
视听资料:
指用录音、录像等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电子数据:
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等现代化电子技术手段形成的数字、文字、图形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证人证言:
指证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供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鉴定意见:
指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勘验笔录:
指审判人员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记录。
这些证据种类在民事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必须满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