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监护证明的开具地点通常为:
1. 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2. 如果是在城市,则相当于城市的街道办事处。
3. 对于未成年人,证明应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具。
4.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证明可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开具。
在准备相关材料时,您可能需要: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暂住证或居住证;
就业证明;
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监护条件证明;
全家户口簿。
通常,您需要先向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并由他们盖章签署意见后,再携带这些材料到上述地点办理无监护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