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七种形式:
自书遗嘱:
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
由遗嘱人口述,他人代为书写、记录,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
使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打印出的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
用录音录像设备录下遗嘱人的口述遗嘱或带有肖像的口述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方式设立的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
录像遗嘱:
遗嘱人通过录像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将见证情况录像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以上各种形式的遗嘱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多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