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二审(即上诉审)是否开庭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案件性质、是否有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提出,以及法院的判断。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的概述: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并通常应当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在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如果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了必须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情形,如对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以及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等。
实践情况
尽管法律规定了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但实际情况中,二审法院往往倾向于不开庭审理,以书面审查一审案卷材料、上诉状等书面材料为主。
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比例相对较高,有时甚至低于10%。
二审法院在决定是否开庭时,会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提出异议的情况、是否有新的证据等因素。
审理方式
二审法院在不开庭审理时,可以通过调查讯问(询问)式审理,但必须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权利。
二审法院可以在本院进行审理,也可以选择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总结来说,二审不一定非要开庭审理,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可以决定是否开庭。不开庭并不意味着案件不被审理,而是采用书面审查等其他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