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一个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正当理由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商标权利人积极使用注册商标,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同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如果商标持有人在接到商标局发出的连续三年未使用通知后,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或证明该商标仍在使用,商标局可能会根据申请撤销该商标。商标撤三程序是商标局对注册商标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方式。
撤三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一个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正当理由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商标权利人积极使用注册商标,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同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如果商标持有人在接到商标局发出的连续三年未使用通知后,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或证明该商标仍在使用,商标局可能会根据申请撤销该商标。商标撤三程序是商标局对注册商标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