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举证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意味着提出主张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即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如果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或者证据不被法院接受,那么提出主张的一方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原告举证:
原告在提起诉讼时需要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
被告举证:
被告在答辩过程中,如果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否认、反驳或提出反诉,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三人举证: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并在诉讼中提出自己的主张时,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共同诉讼人举证:
无论是共同原告还是共同被告,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
诉讼代表人举证:
诉讼代表人代表一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时,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但法律也规定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或者由法院调查取证,以保障诉讼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