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的时间不计入案件的审理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或辩护人)对先前的鉴定结论不满意,或鉴定人之间存在分歧时,有权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过程是为了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因此不计入案件的审理时限。
重新鉴定的定义:
当原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依据不充分,或当事人对结论不满意,或鉴定人之间有分歧时,可以重新进行鉴定。
不计入审理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因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特殊情况: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但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则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具体案件中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得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