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如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上的信息,其内容可以与载体分离,并且可以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电子证据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字处理文件:
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如Microsoft Word、WPS等)形成的文档,包含文字、标点、表格、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
图形处理文件:
由计算机辅助设计或制造图形数据,如CAD图纸、图像文件等。
数据库文件:
由原始数据记录组成的文件,如数据库中的表格和记录。
程序文件:
计算机程序文件,包括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等。
通信数据类:
包括电子邮件、即时通讯、手机短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
内容数据类:
与案件相关的文档、图片、视频等,如电子合同、照片、视频。
衍生数据类:
处理内容数据时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数据,如文档修改记录、浏览历史等。
环境数据类:
数据生成、增加、删除、修改、传输所依赖的软硬件环境信息,如操作系统日志、网络设备配置信息。
多媒体文件:
包括音频、视频文件等多媒体内容。
域名和IP地址信息:
用于追踪网络活动、证明网络行为等。
电子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和使用电子证据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