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人拥有以下权利:
选举权:
选举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按照法定程序,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权利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
了解候选人情况:
选举人有权了解候选人的背景、政策立场等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选举决定。
要求改变候选人:
如果选举人对候选人不满意,他们可以要求改变候选人名单。
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
选举人有权不选任何候选人,或者选择不投票。
另选他人:
选举人有权选择除正式候选人之外的其他人选。
秘密投票:
选举一律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确保选举人的选择不被外界知晓。
被选举权:
虽然问题中未提及,但值得注意的是,选举人不仅拥有选举权,也拥有被选举权,即被其他选举人选举为人大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
不受强迫: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这些权利保障了选举人的自主性和选举过程的公正性。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权利可能受到具体法律和政治环境的影响,具体实施可能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