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物证:
通过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来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
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证人证言:
证人就其所知悉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由专家或鉴定机构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分析和意见。
视听资料:
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记录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声音、图像及数据信息。
电子数据:
以电子形式存在并可作为案件事实证明的数据和信息。
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勘验笔录:
对案件现场或物品进行勘验后所作的详细记录。
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不同种类的证据在法律程序中有不同的要求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