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金,也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而设立的资金。具体来说,它是由那些未能达到地方政府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要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缴纳的。这笔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的康复、社会融入以及就业相关的支持服务。
征收主体:
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在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缴纳义务人:
包括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缴纳标准:
通常按照上一年度当地职工的年差额数和年平均工资,按分散、按比例计算缴纳。
免征情况:
企业注册未满三年且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用人单位,可以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目的:
促进和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机会,支持残疾人就业和生活,减少其特殊困难。
残疾人保障金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权益的高度重视,并通过法律形式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