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以下赔偿:
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应支付至合同解除之日的工资。
加班工资:
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包括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公司辞退怀孕的女职工,建议女职工首先与公司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