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业委会)的权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代表权
业委会可以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决策参与权
参与决定建筑区划内的重大事项,如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
监督权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确保服务质量,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信息知情权
了解和掌握小区内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等相关信息。
法律诉讼权
在业主共同利益受到侵害时,代表业主提起或参与诉讼。
财务管理权
管理小区的公共资金,包括物业费、维修基金等。
规则制定权
制定和修改小区的管理规约,如停车管理、装修规定等。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负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执行权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和决定,确保业主大会的意志得以实现。
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范围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业委会的具体权力也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