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基金会的步骤如下:
决定基金会的宗旨:
明确基金会的目标和公益性质,确保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慈善事业的发展方向。
组建理事会:
设立初始理事会,负责规划和筹资,帮助工作团队将基金会的想法付诸实践。理事会成员应为5至25人的单数,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和秘书长等职位。
起草章程:
制定基金会的运营规则,明确宗旨、业务范围、组织结构、决策程序等重要事项,并由理事会通过。
准备注册所需的原始基金:
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具体金额根据基金会的类型(公募或非公募)和地域(全国性或地方性)有所不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选择业务主管部门:
根据最新政策,一些地区不需要再找业务主管单位。如果需要,应获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设立文件。
寻找办公场所和招募人员:
确保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合适的专职工作人员,以支持基金会的运营和发展。
填写法人登记申请书:
确定在哪个民政部门登记,并向该部门提交法人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进行战略规划:
制定基金会的长远发展规划,包括实现愿景的步骤、所需的工作团队和至少一年内的项目和运作优先事项。
制定预算计划和资源开发计划:
详细描述实现战略规划所需的资源,并在预算和财务计划中明确。
建立基金会正式文件的存档体系:
妥善存档登记文件、理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正式文件。
建立会计体系:
设立满足现状和未来需求的会计体系,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提交税收减免资格申请 (如适用):根据相关税收政策,申请税收减免资格以降低运营成本。
核名:
拟定基金会名称和业务范围,并向民政局申请核名预登记。特殊业务范围需要找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并拿到批文。
开户与验资:
通过名称预登记后,到银行开立临时账户,注入原始基金,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提交申请:
正式向民政局提交基金会设立登记的申请,提交电子和纸质材料,包括人员构成、注册资金、场地证明、成立必要性和宗旨等内容。
审核与审批:
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和核验,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并进行审批。通过后,领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刻制印章介绍信。
公告:
在民政局网站予以公告,告知基金会的成立情况。
建议在具体办理时,与当地民政局或相关机构沟通,确保按照最新的政策和流程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