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理方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如果精神病人因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并且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那么该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责令精神病人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果必要,政府将强制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发病期间,由于其辨认或控制能力减弱或丧失,因此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这类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必要时,政府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并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
对于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虚假鉴定的责任
如果鉴定结果不真实,导致不应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错误地认定为不负刑事责任,那么鉴定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人的责任
精神病人的家属或监护人有责任加强看管和医疗,防止其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监护人可以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建议
加强监护:家属和监护人应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看管和医疗,确保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及时鉴定:在发生犯罪行为后,应及时进行法定程序的精神病鉴定,以确保正确适用法律。
政府干预:对于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政府应采取措施进行强制医疗,防止其再次犯罪。
法律责任:对于虚假鉴定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确保司法公正。
这些措施旨在平衡社会秩序与精神病人的权益,同时防止精神病人因疾病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