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系是指 根据若干国家、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法系的概念主要在西方法学中使用,通常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进行分类。
法系主要分为两大类:
大陆法系(Civil Law):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或法典法系。它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历史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大陆法系包括欧洲大陆多数国家、拉丁美洲国家以及亚洲的部分国家如中国、日本、泰国和土耳其等。
英美法系(Common Law):又称普通法法系或英国法系。它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英美法系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非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法系,如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等,但这些法系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相对较小。
需要注意的是,法系的概念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法律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不同法系之间的交流和影响也在不断加强,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可能逐渐融合或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