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的期限通常有以下规定:
普通时间 :留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延长时间: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留置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情况下的最长期限: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如果案件属于重大复杂情形,留置期限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不同级别监察机关的留置期限
县级监委和地市级监委:留置期限最长为8个月(3+3+2个月)。
省级监委和国家监委:留置期限最长为16个月(2*(3+3+2)个月)。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而变化,具体情况应参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如果您需要最新的信息,请参考最近的官方公告或法律修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