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谍行为通常指的是:
1.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3.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4. 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行为。
5. 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如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等。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搜集和传递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情报,为本国政府提供情报支持,同时也会破坏其他国家的安全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