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物证:
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书证:
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证人证言:
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
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鉴定意见:
指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案件现场或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后制作的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
这些证据形式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分类和定义,但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