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的管理主要涉及以下部门:
环保部门
生活垃圾归环保部在管理,包括居民生活垃圾、集市贸易与商业垃圾、公共场所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及企事业单位垃圾等。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后集中收集的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工作。
环卫部门
生活垃圾也归环卫部门具体辖区的环卫所和环卫处管理,一般可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各级物业主管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商务部门
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推进、监督、指导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办公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城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在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归县级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按照“户集、村收、乡运、县处理”的模式,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并由县级的城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建议
城市地区:主要归环保部门和环卫部门管理,具体职责可能由当地的城市建设或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农村地区:归县级环保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具体执行可能由城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根据具体所在地区和实际情况,可以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的具体负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