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孤儿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年龄未满18周岁;
2. 失去父母;
3. 具有本地户口;
4. 经户口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审核;
5. 报市民政局认定批准后发给《孤儿证》。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
户口簿(父母死亡户籍证明);
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的,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
宣告死亡的证明应由人民法院出具。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孤儿已经年满18周岁,或被依法收养,或是有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户口已调离,其孤儿证应及时收回并报市民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