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机构 不是行政主体。虽然派出机构是政府工作部门根据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派出组织,并且是行政机关为更好地实现其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而设立的行政组织,但它们在法律地位上通常不具备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派出机构一般以设立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只有在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或授权的情况下,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此时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总结:
1. 派出机构通常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而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 派出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只能以设立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除非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3. 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等,而派出机构包括公安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