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视觉资料
图片
摄影胶卷
幻灯片
投影片
无声录像带
无声影片
无声机读件
听觉资料
唱片
录音带
声像资料
电影片
电视片
录音录像片
声像光盘
电子数据
电子邮件
电子数据交换
网上聊天记录
博客
微博客
手机短信
电子签名
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视听资料因其生动逼真、便于使用、易于保管的特点,在民事诉讼、仲裁活动和非讼案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然而,由于视听资料可以通过剪接等手段伪造变换,因此在使用时需要进行全面审查,具体分析其来源、内容、保管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