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侵害。
预征知情权:
政府应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告知被征地农民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信息。
调查结果确认权:
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并由被征地农民确认。
申请预征听证权:
被征地农民有权申请举行听证会,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意见。
参与报批权:
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材料是政府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批复结果知情权:
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政府应在规定时间内公告结果。
土地补偿知情权:
土地补偿公告后,国土资源局应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补偿方案听证权:
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时,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拒绝补偿登记权:
未依法进行补偿公告时,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未依法进行公告时,被征地农民有权要求公告并拒绝相关手续。
补偿标准争议权:
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时,可提出协调或裁决申请。
拒绝履行政令权:
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时,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或阻止施工。
恢复耕种权:
土地征收后两年内未实施,造成荒芜的,政府应批准收回并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违法举报权:
对违法占用土地等行为有权举报。
社保安置权:
政府应提供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以上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被征地农民应积极行使这些权利,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