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以下标准时,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数额较大: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
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敲诈勒索罪不仅限于数额标准,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如敲诈的次数、手段等,以确定最终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