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界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体情形如下: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
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伤害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受到的伤害。
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伤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
患职业病
因工作原因患上的职业病。
因工外出受伤
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上下班途中受伤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认定需要用人单位或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认定需要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两个条件,并且伤害必须与工作有直接关系。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不满足上述条件,职工的伤害也可能被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