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应向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是具体的情况:
常规情况
通常情况下,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
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可以在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被告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原告可以在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时,可以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军人离婚案件,由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向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信息基于最新发布的法律文件,具体操作时应以当地法院的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