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指控诈骗罪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具体来说,以下证据类型是必需的:
物证:
包括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
书证:
如合同、协议、转账记录等书面文件。
证人证言:
来自目击者或其他相关人士的证词。
被害人陈述:
受害者对被骗过程和所受经济损失的描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包括对犯罪事实的承认或否认。
鉴定意见:
对实物证据、书面证据等进行的专业鉴定结果。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记录勘验过程、检查结果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如通话录音、交易记录、监控录像等。
所有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实践中,可能还需要其他相关证据,如财产和债务信息、警方或检察院的调查报告等。
请根据具体情况准备相应的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具体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