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证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
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需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提交必要的证件和材料,如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收养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婴儿的出生证、医院的不育或绝育证明等。
如果一方不能亲自到场,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审查
公证人员或登记机关会对提供的证件和材料进行核实,并调查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条件,收养是否自愿,以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办证
经审查,如果符合收养条件,将办理收养公证并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关系成立。
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将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当事人如对此决定不服,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请注意,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依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